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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编码****)和分局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市经开区**路以北、**路以东,占地面积约53268平方米,总投资3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厂房及配套设施,年产14.4万支凿岩钎杆、8.64万支高炉开口钻头、7.2万支高炉开口钻杆及9.6万支锚杆钻头生产能力。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凿岩钎杆、高炉钻头抛丸工序粉尘分别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分别由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喷塑工序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固化工序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漆烘干工序废气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焊接烟尘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相关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水排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接****处理厂,达标排放。
4、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桶、废乳化液、废过滤纤维等危废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该项目以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嗓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自行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