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建管〔2024〕36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的编制,避免对投标人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文件执行后,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对文件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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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负面清单
序号 | 负面行为 | 文件依据 |
1 | 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2 | 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如设置的资质标准要求高于项目实际资质要求,业绩指标设置不符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等。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 |
3 | 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4 |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市场占有率等规模条件。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国家发改委办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
5 | 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 |
6 | 设定投标人获得过“闽江杯”等特定区域奖项。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三)项、《国家发改委办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第二条第(一)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6点 |
7 | 设定投标人具有**省内业绩等特定区域业绩。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三)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6点 |
8 | 设定投标人具有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等特定行业业绩。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三)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6点 |
9 | 设定投标人****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 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8点、《国家发改委办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第二条第(一)项 |
10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厂家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7点 |
11 | 限定进口产品或对进口产品加分。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7点 |
序号 | 负面行为 | 文件依据 |
12 | 设定特定的专利、品牌、厂家加分。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7点 |
1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国家发改委办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第二条第(一)项 |
14 | 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例如园林绿化、土石方、体育场地设施等)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法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5点、《国家发改委办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5 | 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协会/商会/救援队等颁发的荣誉证书)。 | 《****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6点 |
16 | 将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
17 | 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 | 《****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法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7点、《国家发改委办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第二条第(一)项 |
18 | 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标现场而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发改委等八部委16号令)、《****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1点 |
19 |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例如仅接受现金或某家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5点 |
20 |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公平公正(例如工程款支付不符合国家规定、风险分担采用无限风险、质量保证金比例超过规定等)。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
21 | 擅自扩大招标文件示范文件所定的奖项、资质、类似业绩指标的要求。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
22 | 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