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征收聚**片区项目启动区AF****07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业务函〔2023〕10101号)所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
堤岸街3号、堤岸街5号之一。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市****建设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九、经查,该范围内无不可移动文物。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市**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聚**片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464
联系人:陆先生
特此公告。
附件:1.《**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业务函〔2023〕10101号).pdf
2. 聚**片区项目启动区AF****07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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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网址:http://www.****.cn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