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B单元二十一层B2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岩
联系人:刘振华
质疑项目名称:2024****部队物资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关于2024****部队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并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根据采购人、****委员会答复意见,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公示的开标一栏表中标的物26.电动手推式割草机,品牌:蕾姆赫、型号:5508、生产厂家:****,经查询该标的物品牌、型号及参数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投标。
答:根据中标供应商******公司回复说明,其开标一栏表第26项“电动手推式割草机”品牌“蕾姆赫”系笔误,实际应为“雷姆赫”。此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本次采购“电动手推式割草机”的技术参数及配备要求是“一机配多工作头:21V-36V通用轻便型锂电池、36V-60V通用背负型锂电池、外接电瓶车供电”,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实质响应了招标要求,作出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决定。同时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厂家针对该款割草机功能的说明函,本次中标产品雷姆赫5508型割草机可以满足电动手推式功能,可满足一机配多工作头等相关功能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电动手推式割草机”的技术参数要求。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2:该项目的投标人**瑞拓****公司、****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过程中评委是否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合理性,如已提交,请公开该材料,如未提交,应当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报价。评标委员会综合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专业判断,认为上述两家供应商均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承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没有证据证明供应商投标价格较低的情况下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认为上述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因此未要求该两家供应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属于应当认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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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