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伊之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年产青梅果醋1 万吨、椰子汁 2 千吨、五谷杂粮饮料 3 千吨、乳酸菌饮料 3 千吨、运动饮料 2 千吨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781MA52DQ4W70 | 建设单位法人:麦志鸿 |
麦志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四路 15 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青梅果醋1 万吨、椰子汁 2 千吨、五谷杂粮饮料 3 千吨、乳酸菌饮料 3 千吨、运动饮料 2 千吨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26-饮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523-C152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门市**市 四九镇长龙工业区**四路 15 号 |
经度:112.86541 纬度: 22.1864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4-29 |
江台环审〔2022〕3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10-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0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781MA52DQ4W7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781MA52DQ4W70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4********78818XE | 竣工时间:2023-10-16 |
2023-10-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3-12-18 |
2024-09-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detail.php?itemid=265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占地面积35710.16m2,建筑面积22050.16m2。主要建筑物包括:主要分为厂房一、厂房二、宿舍楼、办公楼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占地面积35710.16m2,建筑面积22050.16m2。主要建筑物包括:主要分为厂房一、厂房二、宿舍楼、办公楼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青梅果醋1 万吨、椰子汁 2 千吨、五谷杂粮饮料 3 千吨、乳酸菌饮料 3 千吨、运动饮料 2 千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青梅果醋1 万吨、椰子汁 2 千吨、五谷杂粮饮料 3 千吨、乳酸菌饮料 3 千吨、运动饮料 2 千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椰子汁生产工艺:(鲜果肉—破碎、磨浆—浆渣分离—纯水—配料—灌装—后杀菌)。乳酸饮料生产工艺:(奶粉—发酵—纯水、糖—高温灭菌—灌装—后杀菌)。运动饮料生产工艺:(配料—纯水—灭菌—灌装)。青梅果醋饮料生产工艺:(配料—纯水—灭菌—灌装)。 | 实际建设情况:椰子汁生产工艺:(鲜果肉—破碎、磨浆—浆渣分离—纯水—配料—灌装—后杀菌)。乳酸饮料生产工艺:(奶粉—发酵—纯水、糖—高温灭菌—灌装—后杀菌)。运动饮料生产工艺:(配料—纯水—灭菌—灌装)。青梅果醋饮料生产工艺:(配料—纯水—灭菌—灌装)。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工艺:隔油+沉淀+水解酸化+好氧处理,处理规模:50吨/日)处理后和生活污冰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要求与**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要求较严值。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有机废气、恶臭、锅炉尾气、食堂油烟等。其中项目配料、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喷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食品加工及堆场产生的恶臭经采用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指标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有VOCs指标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指标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要求;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产生的恶臭经采用密闭加盖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要求;燃天然气锅炉尾气经采用低氮燃烧措施后由1根8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行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量为:0.008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污水经自建废水处理(工艺:隔油+沉淀+水解酸化+好氧处理,处理规模:50吨/日)经****处理厂深度处理。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通过15m 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现阶段不设食堂,本次验收不含厨房油烟。 |
附合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营运期产生的CIP设备清洗废液、废灯管、废油墨瓶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营运期产生的CIP设备清洗废液、废灯管、废油墨瓶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2.1 | 2.1 | 0 | 0 | 2.1 | 2.1 | |
0 | 1.73 | 0.86 | 0 | 0 | 1.73 | 1.73 | |
0 | 0.052 | 0.029 | 0 | 0 | 0.052 | 0.052 | |
0 | 0.014 | 0.014 | 0 | 0 | 0.014 | 0.01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836 | 0 | 0 | 0 | 836 | 836 | / |
-1 | 0.0516 | 0 | 0 | 0 | -0.948 | 0.052 | / |
0 | 0.376 | 1 | 0 | 0 | 0.376 | 0.376 | / |
0 | 0.0173 | 0 | 0 | 0 | 0.017 | 0.017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处理站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处理厂纳管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 |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处理厂深度处理。 生产污水经自建废水处理(工艺:隔油+沉淀+水解酸化+好氧处理,处理规模:50吨/日)经****处理厂深度处理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低氮燃烧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 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通过15m 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营运期产生的CIP设备清洗废液、废灯管、废油墨瓶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 | CIP设备清洗废液、废灯管、废油墨瓶设置危废仓暂存符合《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公司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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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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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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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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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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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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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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