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0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5辆新能源小型轿车试驾车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13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6 |
转让底价 | 3055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颜先生、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6、****2327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机动车
机动车 | 标的名称 | 5辆新能源小型轿车试驾车 | ||
车牌号 | / | 车辆类型 | / | |
车辆品牌 | / | 车辆型号 | / | |
发动机号 | / | 行驶公里数(km) | / | |
购置日期 | / | 登记日期 | / | |
检验有效期至 | / | 数量 | 5 | |
所在地 | /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1、上述5辆新能源小型轿车试驾车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对外转让,标的的质量和规格型号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如需维修,一切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如车辆在交易前有违章情况,转让方按有关部门的罚款额给予补偿,但扣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标的商业保险视为无。 2、本次旧机动车为不带牌照(指标)转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市及车辆落户地的相关政策要求。 3、本次交易标的如有溢价的,按单辆评估价占全部评估总价比例进行计算。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2068室 | 注册资本 | 伍仟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吴强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950732X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4-09-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董事会决议-第一届董事会24次会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5辆新能源小型轿车试驾车 | ||
转让底价 | 3055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交易部分车辆年检和交强险不在有效期内,由转让方在车辆过户前完成车辆年检及交强险投保手续。若因车辆年检无法通过或交强险过期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标的无法过户,由转受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3)知悉并同意本次旧机动车为不带牌照(指标)转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市和车辆落户地相关政策要求。 (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交易价款4%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 | 许先生 | 联系电话 | 150****7375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