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0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北路631号802室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15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0 |
出租底价 | 98422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36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北路631号801室房屋 | ||
坐落位置 | **北路631号801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8)**市不动产权第****645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1.92 | |||
房屋用途 | 综合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区**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802室,出租面积约141.92㎡。租赁面积系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属杭****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杭****集团有限公司杭城发〔2020〕77号《关于印发《杭****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明确**城发****公司负责租赁房屋经营管理工作。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98422元/年 | |||
出租面积(㎡) | 141.92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期 | ||||
免租期 | 1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免租期租金在首期租金中扣除。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其他费用(如水、电、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各期租金由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从第二个计租年度开始,每年在上一个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的2个月租金,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装修保证金:100㎡以上(含)10000元/套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若承租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相关审批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包括土地收益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5)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分租、群租;不得利用该物业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该物业或做其他严重有害该物业安全的行业,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当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若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7)装修约定:承租方承租后需进行装修的,应向出租方提交装修申请并缴纳相应金额的装修保证金【商铺100(不含)平方米以下5000 元/套,100(含)平方米以上10000元/套】,装修完成后,经出租方或相关部门验收无异议后,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无需进行装修的,应签署不装修承诺书。 (8)餐饮业用气约定:承租方承租后经营餐饮等业态的,不得使用瓶装燃气、环保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燃料,需加装天然气的,室内加装装置、设备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需使用电力设备的,应在满足电力容量负荷情况下使用;需要扩容或加装电力设备的,应自行向电力部门申请,扩容或加装设备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商铺不得使用明火,更不得使用瓶装燃气、环保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燃料。 (9)成交后,承租方须与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由杭****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租赁发票;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收据。(产权方为杭****集团有限公司适用)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3、标的的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良好信誉。(良好信誉执行标准:意向****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羊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196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