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5日 |
标 题:****水利局关于**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百水保许可〔2024〕4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林业局:
你单位报送的《****林业局关于审批**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百林函〔2024〕139号)及《**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县、**县、**市、**县、**县、**县、**县境内,为建设类**工程,所属行业为公路工程。项目由**和改造森林防火道路组成,**和改造森林防火道路179条,共382.738km。其中,**165条,共326.143km;改造14条,共56.595km。项目按照林区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5km/h,路基宽4.0m,路面宽度3.0m,路面结构层类型为泥结碎石路面、沥青贯入式路面、块石路面。项目由路基工程、弃渣场和施工便道区等3部分组成,总占地面积438.83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369.69hm2,临时占地面积为69.14hm2。项目总挖方量为700.26万m3(含剥离表土46.89万m3),总填方量为153.70万m3(含回覆表土46.89万m3),无借方,永久弃方546.56万m3(运至1#~197#弃渣场堆放)。项目已于2024年6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完工,总工期7个月,预算总投资21656.90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026.1055万元。项目为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38.8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1393.7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8945.55万元,植物措施534.20万元,临时措施709.73万元,独立费用680.11万元,基本预备费41.4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30元(其中**市**区****560元,**县****970元,**县490160元,**市184250元,**县65780元,**县232980元,**县213840元,**县150590元)。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按规定接受我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水利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