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9日 |
标 题:****关于**县龙合镇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百水保许可〔2024〕4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9日 |
效力状态: |
******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县龙合镇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县龙合镇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县龙合镇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县龙合镇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市**县龙合镇果桃村及**镇中强村一带,属**建设类项目。项目总装机容量62MW,拟安装129792块590Wp单晶硅双面组件(划分为25个光伏单元),配置208台300kW组串式逆变器、25台箱变器,敷设35kV集电线路24km(架空线路8km,直埋线路16km),**进场道路7.8km,**升压站1座。项目由光伏阵列区、升压站区、道路工程区、集电线路区、施工生产区(3处)、表土堆放场(2处)等组成,总占地面积118.50hm2,其中永久占地2.02hm2,临时占地116.48hm2。工程总挖方量11.62万m3(含表土剥离1.41万m3),总填方量为11.62万m3(含表土回填1.41万m3),无永久弃方。项目总投资28190.4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328.38万元,计划于2024年7月开工,2025年3月完工,总工期9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8.50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4%,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88%,表土保护率达到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4%,林草覆盖率达到19%。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440.7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64.8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0.41万元,临时措施投资57.75万元,独立费用55.76万元,基本预备费11.6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00.0元。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按规定****水利局监督检查。
(八)在项目开工****水利局报备开工情况。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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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