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五**暖卫浴配件16000吨,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000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五**暖卫浴配件16000吨,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000吨
二、建设地点:**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西路273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省****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占地面积10000m2,拟从事五金、塑料水暖卫浴配件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纳****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熔化、浇注、落砂、抛丸、喷砂、抛光、锻造、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浇注、注塑成型/压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项目所使用的树脂为脲醛树脂,不涉及苯乙烯、三甲胺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中的物质,没有恶臭气体的产生。项目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参考GB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表面涂装的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GB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注塑成型/压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GB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表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监控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监控要求。
6.3噪声
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区,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昼夜间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不含切削液的金属边角料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炉渣、地面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清运;废砂由有资质的废砂回收企业回收处理后再返厂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各类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含切削液的金属边角料收集过滤至静置无滴漏后利用压铁机打包压块暂存于危废间,利用过程豁免,可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切削液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五**暖卫浴配件16000吨,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000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五**暖卫浴配件16000吨,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000吨
二、建设地点:**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西路273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省****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占地面积10000m2,拟从事五金、塑料水暖卫浴配件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纳****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熔化、浇注、落砂、抛丸、喷砂、抛光、锻造、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浇注、注塑成型/压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项目所使用的树脂为脲醛树脂,不涉及苯乙烯、三甲胺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中的物质,没有恶臭气体的产生。项目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参考GB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表面涂装的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GB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注塑成型/压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GB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表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监控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监控要求。
6.3噪声
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区,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昼夜间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不含切削液的金属边角料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炉渣、地面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清运;废砂由有资质的废砂回收企业回收处理后再返厂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各类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含切削液的金属边角料收集过滤至静置无滴漏后利用压铁机打包压块暂存于危废间,利用过程豁免,可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切削液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