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6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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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地新****公司60%股权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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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1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1-20 |
网络竞价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缴资本为466.666667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资本为280万元,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后,本项目受让方应按照章程的相关约定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 2、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尚无资金支付**市****公司煤炭货款,**市****公司****人民法院诉讼。标的企业已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3、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所属**省**县诚周边地热**采矿权目前属于未经营未开采状态。根据《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三北”地区(含**省)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本项目在评估计算期内不考虑增值税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也不再缴纳。根据《探矿权出让合同》,标的企业前身“中能化地大热能****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省**县诚周边地热勘查探矿权,首次取得有效期限为三年,勘查面积10.43平方公里。探矿权出让收益57万元已全额缴清。经采矿权人介绍,探转采不涉及出让收益缴纳。 4、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0.3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2)本方知悉并认可成为受让方后,标的企业现有债权债务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3)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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