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有关要求,自2024年11月20日起在**县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收回收购的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二)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三)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
(四)其他用途的土地。
(五)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六)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七)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八)棚户区改造和**村项目不纳入此次回购范围。
二、确定方式
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三、评估方式
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四、申报方式
**县辖区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各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1月25日前填写《**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详见附件),将申报表盖章版PDF扫描件(含电子版)报送至****行政审批股。
联系人:农先生,联系电话:0771-****168
电子邮箱:****@163.com
联系地址:**县**路151-1号
附件:**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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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