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市**区东葛路161****广场A9号楼1单元五层502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蔡海松
电话:152****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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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8****公司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智慧黑板及周边设备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单位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第三章《供应商谈判须知》三、响应文件的编制中“特别说明”部分:(3)采购文 件标注“▲”的证明等材料,供应商必须全部提供,缺一不可,否则谈判无效。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质疑事项一答复:“该条款已删除,已上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贵公司认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相关要求具有唯一性,只有“希沃”能满足要求,排斥了市场上其他品牌都无法参与投标,具有非常明显的指向性、唯一性。”
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经核实,相关技术参数条款是为了满足采购人的实际教学场景需求,请贵单位尊重和理解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
同时,采购需求的设置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采购标的实质性的功能或者目标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功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以满足采购人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且市面上至少有3家品牌满足本项目的采购要求。采购人所设置条款符合实际教学场景需求,投标人可自行选择符合相关参数性能产品进行投标。
贵公司仅有“希沃”能满足参数要求的主张不成立,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设定经过广泛调研,并非限定某一特定品牌;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范围内采购到质量更优的产品,未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贵公司提供的材料缺乏全面性和广泛性,没有证明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希沃可能能满足部分技术指标,但不意味着“有且仅有希沃能满足”;倘若仅因“希沃”品牌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则认定仅有希沃可满足本次采购的技术参数指标的理由不充分,贵公司所提供的质疑函证据中也没有证明市面上其他所有厂家均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事实。
因此,本项目中的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不存在唯一性、倾向性和排他性,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质疑人的质疑事项所列举事实依据不足,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42.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