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浦北县龙门镇居木村民委员会江湾村曾思文农村宅基地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标 题:****关于******委员会江****基地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审准资**〔2024〕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0日 |
****关于******委员会江****基地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11-20 11:28
******委员会江湾村曾思文: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就你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基地建设使用**县**镇居木村1林班159.1小班范围内的0.0134公顷用材林林地(均为Ⅳ级保护林地和集体林地)。农村住宅开工建设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报建手续。
二、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要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基地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须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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