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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名称: | **市**区2024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 ||
文号: | 汕**府公字〔2024〕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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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2024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汕**府公字〔2024〕42号
**市**区2024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按委托权限于2024年11月14日以(粤府土审(05)〔2024〕46号)批复,******局已转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22.9584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 被征地 单位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土地 位置 | 地类 | 所有 权人 |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征地补偿 安置总费用(万元)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1 | **镇 湖边股份 经济联合社 | 14.1658 | **洋坊、宫前洋坊、盐埕洋坊、苦沟洋坊 | 14.1658 | ****联合社 | 398.9332 | 5651.1170 | ||
2 | **镇 坑尾股份 经济联合社 | 8.7926 | 沟沽外片区 洋坊 | 8.7926 | ****联合社 | 398.9332 | 3507.7519 |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留用地安置
按《**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府公字〔2024〕37号)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核**果为准。
五、本公告期限从2024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4〕46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局**分局(地址:**区棉新大道中段,联系电话:0754-****2700),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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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