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30/2024-00297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0 |
文 号 | 淮环表复〔2024〕75号 | 主 题 | 环境保护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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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万吨再生**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在**省**市**区三树工业集中区(工业路96号)建设年产2万吨再生**回收加工项目(项目代码:****)。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在建设期设备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其中,项目产生的废水全部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跃进河。
(三)项目运营期投料破碎、预混配料、均质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并接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烘干工序产生的干燥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并接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剩余未被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用有效的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实验室废液(HW49)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用于暂存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布袋等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收集粉尘、不合格品等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在厂区内贮存的,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为起点向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颗粒物≤1.0955吨(有组织≤0.6435吨、无组织≤0.452吨),SO2≤0.0166吨(有组织≤0.0166吨),NOx≤0.25吨(有组织≤0.25吨)。
(二)水污染物:生活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240吨/240吨,COD ≤0.0672吨/0.012吨、SS ≤0.036吨/0.0024吨、NH3-N ≤0.0072吨/0.0012吨、TN ≤0.0096吨/0.0036吨、TP ≤0.00096吨/0.0001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废气、废水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市******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