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管线工程涉河道施工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马必清管站至嘉峰联络线管线工程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9月30日
附件
马必清管站至嘉峰联络线管线工程涉沁河
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14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马必清管站至嘉峰联络线管线工程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务局、**聚源****公司、**凌众石油天****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马必清管站至嘉峰联络线管线工程位于**市**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沁开审批字〔2023〕46号文对**聚源****公司马必清管站至嘉峰联络线管线工程项目予以核准,项目代码:****。工程经过**镇、郑庄镇、端氏镇、嘉峰镇,建设规模5亿方/年,管线全长约40km,设计压力6.3MPa。
工程涉沁河干流1处和支沟6处:在**县嘉峰镇郭南村南大开挖穿越沁河干流1次、顺河铺设482m,涉河总长度790m;在沁河右岸山区的**镇南沟村穿越南沟长度15m、**镇东庄村沿东庄沟铺设350m、郑庄镇南赵山村北沿南坪沟铺设300m、南赵山村东穿越杨树沟15m、端氏镇侯家村穿越侯家沟20m、嘉峰镇郭南村穿越上坪沟20m。涉河管线均采用大开挖方式铺设。
二、防洪影响分析范围为沁河及其支沟,各河(沟)道分析影响范围统计见下表。
影响分析范围汇总表
所涉河道 | 上、下游分析影响范围 | 左、右岸影响分析范围 |
沁河 | 2500m(275+300-277+800) | 治导线批复的管理范围 |
南沟 | 190m | 两岸洪水淹没范围 |
东庄沟 | 749m | 两岸洪水淹没范围 |
南坪沟 | 947m | 两岸洪水淹没范围 |
杨树沟 | 180m | 两岸洪水淹没范围 |
侯家沟 | 187m | 两岸洪水淹没范围 |
上坪沟 | 254m | 两岸洪水淹没范围 |
三、输气管道工程规模为中型,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管道穿越河道工程规模为中型,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P=2%),沁河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P=5%),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管道穿越沁河处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220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3044m3/s;穿越南沟处1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7.8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64.2m3/s;涉东庄沟段1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16.8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34.9m3/s;涉南坪沟段1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0.7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55.3m3/s;穿越杨树沟处1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16.1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46.2m3/s;穿越侯家沟处1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16.8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36.1m3/s;穿越上坪沟处1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8.5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4.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在发生输气管道穿越河道50年设防标准洪水时,穿越河(沟)道处埋深均满足规范要求;但山区段管线在穿越南沟、东庄沟、南坪沟和杨树沟的安全埋深不满足规范要求。
(二)管道敷设于河床地面高程以下,对河道行洪基本没有影响,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
六、输气管道工程涉河道施工安排在非汛期进行。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