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了解联福路与厚嵩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受****委托,针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于2024年8月初开始,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采样检测、分析评估,****委托**格林****公司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联福路与厚嵩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地块概况
联福路与厚嵩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位于无****开发区厚桥街道,联福路西侧、厚嵩**侧、厚泽**侧,**驾校(**校区)东侧,地块名称来源于2024年10月18日****规划局**分局出具最终规划文件(最终版为第二版),第一版于2024年9月出具,后规划局对地块名称中的方位进行修正,修正说明材料详见附件4。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经度120.49567,纬度31.57078。用地红线面积为13097平方米。该地块历史上远期存在工业企业、住宅,目前工业企业已搬迁,住宅已拆除,现状为空地。根据《**市**区厚桥街道总体规划(2015-2030)》,该地块原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21,后续拟开****中心,根据****规划局**分局提供的最新土地利用规划图,本地块规划已调整为公共用地/商住混合用地(Aa+BR),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2023年11月22日)、《关于印发的通知》(锡规规〔2013〕1号),本地块规划属于商住混合居住用地,因此本地块内污染物指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
2、污染识别与调查
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导则,通过收集Google Earth和天地图历史影像资料、历史用途变迁资料,访谈地块及周边原有企业人员、附近居民、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环保管理人员,对调查地块及周边现场进行了踏勘,了解到该地块1991年之前为农田和荒地,1991~2011年之间存在**市盛宏****公司、****塑料厂、**市****公司、****机械厂、****彩印厂和居民住宅,2011年之后地块西侧**联福路,地块内工业企业陆续搬迁、拆除,地块内仅存在居民住宅,住宅至2023年拆迁结束。目前地块为空地,处于待开发状态。地块周边500米****驾校、厚德苑、****办事处、街边商铺和工业企业。地块周边历史及现状企业包括:******公司、无****公司、******公司、****彩印厂有限公司、****家具厂、****公司、******公司等。
地块内及周边企业营运期间使用的物料可能通过渗漏及地下水迁移等对本次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须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地块潜在污染物为:pH、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甲醛、铜、N,N-二甲基甲酰胺(DMF)、石油烃(C10-C40)。
地块开展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工作。本次调查采用分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原则,地块内设置采样布点数为:土壤12个(土孔深度6.0m)、地下水7个(监测井深度6.0m),包含地块外设置土壤对照点、地下水对照点各1个。根据引用地勘数据、地块内建筑物建设情况,结合土壤土层分布情况、****实验室送检样品,各土壤点位选取1个表层土壤(0~0.5m)、3个下层土壤(0.5~6m)土壤样品以及1****实验室检测。土壤的监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45项(包括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和7项重金属指标)、pH值、石油烃(C10~C40)、甲醛、N,N-二甲基甲酰胺(DMF);地下水的监测因子为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45项及地下水常规指标:GB/T 14848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以及特征因子:pH、石油烃(C10~C40)、甲醛、N,N-二甲基甲酰胺(DMF)。
3、调查结果
(1)土壤质量状况
根据土壤样品分析结果,土壤无酸化或碱化,本地块内的土壤样品共检出9项污染物,分别为:砷、镉、铜、铅、汞、镍、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石油烃(C10-C40),其余指标均低于检出限,与对照点相比差异不大;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等相关标准要求。
(2)地下水质量状况
根据地下水样品分析结果,本地块内的地下水样品共检出26项污染物,分别为:pH、色(铂钴色度单位)、总硬度(以CaCO3计)、耗氧量、浊度、溶解性固体总量、锰、铜、锌、铝、钠、砷、硒、铅、镉、镍、硫酸盐、氯化物、氨氮(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氟化物、碘化物、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甲醛,其余指标均低于检出限,与对照点相比差异不大;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Ⅳ类标准限值、《**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计算风险控制值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