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
********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中心,****医疗机构:
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以我**选结果实际执行日2023年3月15日起计算,首年采购周期已于2024年3月14日结束,为做好第二、第三采购年有关中选结果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将《****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医疗机构做好
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合同要约,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及使用情况,督促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
二、第二采购年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自2024年3月15****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第二年度协议量统计。第三采购年自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4日。
三、****中心要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落实相关落地配套政策。
四、相关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确保协议量的完成。
五、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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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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