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市**区京津**城宝白路西侧上京润园22-1-804不动产的公告
****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至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交易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n 机构名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区京津**城宝白路西侧上京润园22-1-804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23)**区不动产权第****303号)(详见调查表)
1、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2、建筑面积为115.55平方米,毛坯,规划用途为居住,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总层数30层,所在层8。
特别提示: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需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取暖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具体欠费情况以相关部门查询为准,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前述费用导致无法过户或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评估价:356356元 起拍价:320720.40元
保证金:20000元 增加幅度:2000元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知当事人,若无法获悉,特在此公示。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还应遵循如下要求:根据《****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用途的房屋就司法拍卖竞买人受限购政策约束的有关事项:
1、竞买人参与竞拍前,应当按照本市购房资格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确实自身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提交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承诺书,承诺书邮寄至****执行局岳法官收(地址:**市**区钰华街118****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22-****6173)邮寄截止时间至开拍日止。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缴纳保证金后视为自愿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3、竞买人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参与竞拍,恶意竞价导致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4、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出具成交裁定书前,买受人是否符****法院提交证明的责任。因买受人在我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该次司法拍卖无效,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5、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竞买人在竞买前到相关部门自行核验购买资格。因购买资格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而悔拍的,法院将根据《****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因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竞买登记:竞买人应在拍****交易所网注册,通过实名认证,在线申请参拍,取得竞拍授权。如参与竞买****交易所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权购买人应在拍卖前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法院确认有****交易所网报名参拍。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日前三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法定休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房产咨询、金融贷款服务与预约看样电话:155****1931李女士。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九、司法拍卖因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应仔细了解支付方式后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和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需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取暖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具体欠费情况以相关部门查询为准,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前述费用导致无法过户或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次拍卖房产在转移登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税费情况,成交后以****管理部门核算为准!
十一、法院以标的物现状拍卖上述不动产,竞买人应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拍卖人对房地产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不做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图片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的情况,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成交者如有因房屋产生的问题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买人参与****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以当地当时过户政策为准,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相关限购政策,请竞买人自行了解,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房屋户口的迁入、迁出以及以房屋作为注册地的单位的迁入、迁出不在执行范围内,请买受人自行了解。
十二、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12月31日下午15****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中心支行,账号:202********8245109),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全额拍卖款,视为其悔拍,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按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四条处理;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特别提示:如买受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根据法释[2016]18号《****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竞买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如本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或第三人申请以该次流拍价购买的,应于本次流拍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我院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继续处置该财产。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辅助机构:中拍联合(天****公司
联系电话:155****1931, 022-****9906(9:00-11:30,14:0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2-****6173,咨询人:岳法官
****交易所技术咨询:400-****-3030
法院监督电话:022-****6012
联系地址:**市**区钰华街道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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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