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4年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02日 |
标 题:****关于**市2024年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27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
****关于**市2024年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2024-10-21 00:00
桂政土批函〔2024〕275号
****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市2024年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经济开发区****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3702公顷(水田1.9579公顷、旱地0.0681公顷、灌木林地0.0058公顷、农村道路0.0196公顷、坑塘水面0.0246公顷、设施农用地0.1374公顷、田坎0.1568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市2024年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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