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城花园住宅小区项目(C2、C3、C5、C6、C8-C13、C15、C16、C18-C23、C1栋及地下室) 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11-20
发证日期:2024-11-20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花园住宅小区项目(C2、C3、C5、C6、C8-C13、C15、C16、C18-C23、C1栋及地下室) | ||
建设地址 | **县**镇吉联**村虾公岭地段 | ||
建设规模 | 34437.74平方米;地上4层地下1层 | 合同价格 | 9126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市****公司 | ||
设计单位 | **和华国****公司 | ||
施工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县至正****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正文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冷冬灵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严军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蔡德富 | 总监理工程师 | 罗智松 |
合同工期 | 2024-11-01 ~ 2026-05-01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吴正文。C1栋(3F):685.55平方米;地下室:11371.16平方米;C2栋(4F):856.42平方米;C3(4F):863.72平方米;C5(4F):2321.26平方米;C6(4F):777.02平方米;C8(4F):3109.88平方米;C9(4F):3114.08平方米;C10(4F):776.52平方米;C11(4F):770.02平方米;C12(4F):770.02平方米;C13(4F):776.52平方米;C15(4F):770.02平方米;C16(4F):770.02平方米;C18(4F):770.02平方米;C19(4F):770.02平方米;C20(4F):764.8平方米;C21(4F):770.02平方米;C22(4F):770.02平方米;C23(4F):2860.65平方米。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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