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黄冈航运公司部分资产 (“长货22001”港用囤船)转让公告
11月22****公司部分资产 (“长货22001”港用囤船)转让公告
项目类型:挂牌-公告 | 所属行业:船舶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1-22 | 发布时间:2024-11-16 |
****部分资产 (“长货22001”港用囤船)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95.50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省 **市
资产类别: 船舶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7-1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2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交易所
受托机构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185****7040
受托机构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185****7040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黄威昌 联系电话:020-****0965、180****460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长货22001”港用囤船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长货22001 |
船长(米) | 70 | 船宽(米) | 13.2 |
型深 | 3.5 | 船体材料 | 钢质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有,承租人:****公司,租赁期: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说明: 1.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定期或不定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限于检测手段、检测费用及评估人员的能力,我们未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故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关技术及安全性问题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2.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作为消耗品的船存燃油价格波动较大,依据行业惯例,一般参照交易当日市价处置。 3.本次评估值为不含增值税价值。 4.本次评估未考虑交易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5.根据《中华人民**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适拖状态,本次评估报告结果不含船舶拖带费。 6.本次评估是反映基准日时点价值,不考虑基准日后材料等价格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若期后船舶交易市场价格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应以实际交易金额为准。 7.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与固定资产评估汇总表、固定资产—船舶清查评估明细表中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加额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为万元汇总数据和元汇总数据存在计算尾差,万元计算和元计算结果均正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差异实属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导致。 8.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长货 22001”轮证载空载排水量为 687.59 吨,经过企业查证原****海事局核实,该证载空排量含承租方****投入安装在船上附加设备,剔除承租方设备外,该船的空载排水量为 456.28吨,本次评估以实际原始未改造的技术图纸资料显示空载排水量为主。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长货22001”港用囤船,具体参数为:总长:70.00m,船宽:13.20m,型深:3.50m,建造日期:2000年10月10日,改建完成日期:2012年03月19日。 2.本次转让标的“长货22001”港用囤船于2020 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租赁给****公司。根据租赁方****公司的工程安排,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待租赁方拆除完投资安装在船上的附加设备后,于2025年1月与转让方签订交接文件,将项目标的脱离标的资产所在地。 3.承租人****公司已向转让方书面确认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船舶交接后与转让方解除转让标的租赁关系。 4.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税金由受让方承担。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发票****税务局认定为准)。 5.本项****交易所发布,项目****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项目标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有效期为2024年10月09日,请意向受让方注意交接时点的证书有效期事宜。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住所) | ****开发区**村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在****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交易保证金设定****交易所****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无论采取协议转让或竞价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交易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当《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须知》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易所有限公司。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本项目受让方应自《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1%****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8.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待租赁方****公司拆除租赁方投资安装在船上的附加设备后,于2025年1月与转让方签订交接文件,将项目标的脱离标的资产所在地(由于转让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除外)。如因受让方原因,在船舶交接手续签订10日后还未将标的物拖离转让方区域,每逾期1个日历日需向转让方支付总价款1‰作为违约金。逾期15个日历日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不退还转让价款。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税金由受让方承担。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发票****税务局认定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5.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9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码头 |
联系人 | 杨帆 |
联系电话 | 185****7040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附件:现场踏勘须知(22001).pdf | ||||
2 | 附件:网络竞价方案(22001).pdf | ||||
3 | 附件:意向受让承诺书(2200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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