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规定,对**区夜明珠路西侧地块展开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
调查单位:****地质大队
基本情况:原****公司地处**区夜明珠路49号,1987年公司被评为国家二级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2004年3月,公司完成了国企改民营的改制工作;2011****政府为打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拟开发三峡区域的核心节点——**半岛区域;公司厂址夜明珠路49号属于**半岛规划区内,企业按要求需搬迁重建。根****政府招商引资意向,拟将厂址迁至**市董市镇。
原****公司是**市乳制品加工的龙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宜****公司于1997年共同出资组建而成。共设立四条奶制品生产线,喜旺食品生产经营持续至2015年,后被****收储。
夜明珠路西侧地块主要包含原****酒业和原****公司工业用地。按照****的规划,目前夜明珠路西侧地块拟规划为住宅用地(R21)用途。
本次调查范围为**区夜明珠路西侧地块区域,地块面积29605.48m2,地块中心经度111.298724,纬度30.737761,地块**夜明珠路、西至葛洲坝颐福乐园养老****水厂、南至居民小区、****医院(三峡院区)。
为规范土地利用手续,**市土地储备中于2024年9****地质局****大队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要求,****地质大队制定了《**区夜明珠路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2024年10月本单位依照方案对该地块进行土壤、地下水的采样与检测,结合前期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情况编制了调查报告。
目前该地块尚未开发利用,后续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 第二阶段的调查结论
原****公司地处**市**半岛的夜明珠路49号,1987年公司被评为国家二级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2004年3月,公司完成了国企改民营的改制工作;2011****政府为打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拟开发三峡区域的核心节点——**半岛区域;公司厂址夜明珠路49号属于**半岛规划区内,企业按要求需搬迁重建。根****政府招商引资意向,拟将厂址迁至**市董市镇。
原****公司是**市乳制品加工的龙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宜****公司于1997年共同出资组建而成。共设立四条奶制品生产线,喜旺食品生产经营持续至2015年,后被****收储。
夜明珠路西侧地块主要包含原****酒业和原****公司工业用地。按照****的规划,目前夜明珠路西侧地块拟规划为住宅用地(R21)用途。
本次调查范围为位于**区夜明珠路西侧地块,地块面积约29605.48m2,地块中心经度111.298724,纬度30.737761,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等相关技术要求,调查单位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方式收集了场地生产历史、现状情况,场地原有生产工艺、原辅料和生产设备等信息,识别出场地潜在污染区域为**酒业、喜旺食品、****公司主要涉及重金属和油类污染物,根据各工贸企业污染物产生特点确定本地块内土壤存在污染的最大风险为重金属和油类物质直接入渗,主要污染指标为重金属和石油烃;同时项目场地东侧相邻****加油站可能存在污染物通过地下水迁移到本地块的情况。通过前期调查、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本次调查确认该场地存在的**酒业、喜旺食品、****公司可能成为引起本地块土壤污染的来源。因此,判定需要开展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
根据《**区夜明珠路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方案》,调查单位于2024年10月对该场地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等工作。本次调查共计采集60个土壤样品(包括6个平行样)和4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
本次场地调查共设置了11个土壤监测点位及1个土壤背景点。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结合专业判断法和系统布点法将各个布点区域识别出的特征污染物做并集,确定土壤监测指标包括必测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共计48项。土壤特征因子为:pH、总磷、石油烃(C10~C40)、铅、镉、铬、铜、锌、镍、汞、砷等重金属。项目场地土壤样品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和特征指标石油烃(C10-C40,)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特征指标石油烃(C10-C40)中,所有点位石油烃(C10-C40)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826mg/kg)要求。总磷无相应判定标准。分析其各个指标与对照点浓度。总磷检测浓度在138-942mg/kg之间,与对照点(364mg/kg)相比,整体浓度略有上升,这可能是受到历史耕种的影响。由于总磷并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初步可以认为该因子对人体健康和地下水的影响较小。
该场地内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指标覆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的35项常规指标(除放射性指标)及其他两项,特征因子为pH、色度、悬浮物、CODCr、氨氮、总磷、石油烃(C10~C40)、铅、镉、铬、铜、锌、镍、汞、砷等重金属。综上所述,本项目场地内地下水样品所检测指标仅铁、锰、氨氮和耗氧量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结合现场踏勘和相邻资料分析,场地地下水中氨氮和耗氧量的超标可能与历史耕种、及现存花卉栽培有关;铁、锰超标大概率与地质背景有关,现有研究已表明,**省地下水中铁、锰的年超标率已达到38%和43%以上,且项目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目前尚未开发饮用,未来在地块内活动的人群在不开发饮用地下水的情况下也缺乏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直接接触的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因此不需要开展地下水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
综上可知,**区夜明珠路西侧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符合地块后期规划利用需要,无需再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三、 建议
1、本次调查结论是基于现有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下形成的,若后期土地规划发生改变,应该对本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重新进行评估,以确保该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应规划要求;
2、若后期该区域地下水有相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与评估后,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开发利用相关事宜;
3、应做好场地开发利用前的管理工作,严禁与地块规划利用类型不符的任何开发利用情况发生。在场地未来开发建设过程中若发现疑似土壤污染或地下有毒有害填埋物等风险源,应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4、由于本次调查属于初步调查,调查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施工安全考虑,建议在未来开发利用时应做好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如遇突发环境问题应当立即停工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汇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 意见反馈
委托单位:****
调查单位:****地质大队
联系人:刘卓
联系方式:130****2160
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函等方式向委托单位或者报告编制单位提交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