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建议结果的公告
2024年11月8日,********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向市属相关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建议。
截止2024年11月19日,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具体如下:
针对《**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获得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补办出让、规划等相关手续,并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建议调整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获得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经研究:****依据:
一、《****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六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因此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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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