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武汉设计研究院公司部分资产(鄂AV3967思威牌DHW6452B(CR-V 2.4)机动车)转让公告
11月22****公司部分资产(鄂AV3967思威牌DHW6452B(CR-V 2.4)机动车)转让公告
项目类型:挂牌-公告 |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1-22 | 发布时间:2024-11-16 |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鄂AV3967思威牌DHW6452B(CR-V 2.4)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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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证日期
2024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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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2.99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省 **市 **区
资产类别: 机动车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4-2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2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汇****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132****1175
受托机构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132****1175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魏旭冉 联系电话:153****0577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无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鄂AV3967 |
车辆品牌 | 思威牌 | 车辆型号 | DHW6452B(CR-V 2.4) |
发动机号 | ****992 | 购置日期 | 2011-12-22 |
注册登记日期 | 2011-12-22 | 检验有效期至 | 2020-12-01 |
行驶公里数 | 151004 | 数量 | 1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2、****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武珞路442号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17:30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缴纳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交纳金额)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物权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物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同意联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意向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经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及转让方盖章的纸质版《现场踏勘确认函》(文件详见公告附件)。 6、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及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7、过户地不限,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转让方有权重新处置转让标的。 8、受让方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60天内与转让方完成车辆的交接及过户手续,否则转让方有权重新处置该车辆。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如车辆成交后年检、保险过期,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9、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10、如过户过程中该车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无法确定为原号或发动机号为空号的,受让方须有小客车指标先过户本市,之后自行变更,费用自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897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11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转让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任经理 |
联系电话 | 139****3301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现场踏勘确认函(未盖章).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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