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生产300万罗铅笔板、1亿支铅笔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 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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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委托****编制的《****生产300万罗铅笔板、1亿支铅笔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县三乡****工业园1号,总投资2150万元,环保投资64.2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租赁****委员会土地,建设厂房5座,建设300万罗铅笔板、1亿支铅笔加工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
三、项目建设期、营运期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县2024年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县2024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县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环委办〔2024〕7号)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由一根8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由一根8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豫环文〔2021〕94号)中“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指标”要求。
干燥车间木板修边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引入一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刨槽、刨杆、笔杆抛光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引入一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铅笔切光、削尖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引入一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环境局关于印发**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洛市环〔2021〕147号)文中“涉颗粒物排放工序排放限值PM10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的要求。
铅笔板涂胶、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引入一套“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上漆及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引入一套“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的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工业涂装绩效分级指标A级”要求。
3、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蒸汽冷凝水一起进入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抛光机、开解机、截断机、刨槽机、刨杆机、天然气锅炉、导热油锅炉、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厂界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木材边角料(含锯末)、除尘器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废烫金纸、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性铅笔漆桶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区,废木材边角料(含锯末)、除尘器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废烫金纸定期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性铅笔漆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油桶、废白乳胶包装袋、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及时开展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环境局****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1月2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文明东路6****环境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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