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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应普罚决字〔2024〕第13号
被处罚人: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Y,住所地:**市**************房; 联系电话:13*******56 ,法人代表:楚绪海,职务:总经理。
2.李旭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37**************52,联系电话:15*******19;
3.万记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21**************13,联系电话:18*******78;
4.孙飞,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37**************36,联系电话:18*******11;
5.孙长胜,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37**************11,联系电话:18*******29;
6.蒋善波,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37**************73,联系电话:15*******88;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立案查处,你(单位)在乐东千家****公司“4﹒29”一般片帮事故一案中,****公司抱伦金矿,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不彻底,****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李旭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主体责任,****公司项目部采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万记龙未认真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及外包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孙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孙长胜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不到位,****公司项目部采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蒋善波未认真抓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抓好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有:1.**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份、事故现场照片8张、死者医院病例;2.《责令整改通知书》(乐应急【2024】26号),《关于同意****公司复工复产的通知》(乐应急【2024】30号);3.事故现场示意图2张和照片4张、询问笔录24份和照片14张;4.当事人身份证及资质证件;5.****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4.29”******公司千家抱伦金矿亡人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关于审议(送审稿)的请示》(乐应急函【2024】5号)、****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东千家****公司“4﹒29”一般片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关于移交乐东千家****公司“4.29”一般片帮事故有关材料的函》(乐应急函【2024】5号);6. 《立案告知书》1份;7. 当事人李旭光、万记龙、孙飞、孙长胜、蒋善波2023年全年的收入证明;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的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裁量幅度】一档:处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李旭光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万记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孙飞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孙长胜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蒋善波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以乐综执劳应普罚告字【2024】第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
鉴于事故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对事故调查能积极配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整改并及时对发生事故后的善后处理,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公司处人民币3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李旭光处人民币(上一年2023年收入455257元的40%)182103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壹佰零叁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万记龙处人民币(上一年2023年收入728474元的20%)145695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陆佰玖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孙飞处人民币(上一年2023年收入276258元的20%)55252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贰佰伍拾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对孙长胜处人民币(上一年2023年收入356701元的20%)71340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万壹仟叁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对蒋善波处人民币(上一年2023年收入720246元的20%)14404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零肆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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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