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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应普罚决字〔2024〕第14号
被处罚人: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N,住所地:**省**************楼; 联系电话:13*******56 ,法人代表:卢立炎,职务:董事长。
2. 朱章金,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36**************12,联系电话:18*******04;
3. 吴成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45**************13,联系电话:15*******19;
4. 温克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37**************16,联系电话:13*******82;
5. 林初鹏,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乐东县**************,身份证号码:33**************18,联系电话:15*******93;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立案查处,你(单位)在乐东千家****公司“4﹒29”一般片帮事故一案中,****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全面。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实,达不到预期目的,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部分凿岩工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导致发生事故。朱章金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并在发生事故后存在迟报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吴成军2024年4月29日,分管九中段N93X1517采场的安全员刘明理因事请假,项目部安排其顶班管理时,未到该采场进行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2022年11月实施的《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中的“项目部实行顶板管理检查制(分早班、中班、夜班)检查,当班工段长、安全员、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每天对采掘工作面进行一次细致的安全检查。”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温克**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采掘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林初鹏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不到位,未能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1.**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份、事故现场照片8张、死者医院病例;2.《责令整改通知书》(乐应急【2024】26号),《关于同意****公司复工复产的通知》(乐应急【2024】30号);3.事故现场示意图2张和照片4张、询问笔录24份和照片10张;4.当事人身份证及资质证件;5.****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4.29”******公司千家抱伦金矿亡人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关于审议(送审稿)的请示》(乐应急函【2024】5号)、****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东千家****公司“4﹒29”一般片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关于移交乐东千家****公司“4.29”一般片帮事故有关材料的函》(乐应急函【2024】5号);6. 《立案告知书》1份;7.当事人朱章金、温克江、吴成军、林初鹏2023年全年的收入证明;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裁量幅度】一档:处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朱章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二档:迟报事故的;【裁量幅度】二档: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80%的罚款;温克江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吴成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林初鹏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结合《**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以乐综执劳应普罚告字【2024】第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
鉴于事故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对事故调查能积极配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整改并及时对发生事故后的善后处理,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朱章金处人民币(上一年2023年收入106400元的60%)6384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温克江处人民币(上一年2023年收入86400元的20%)1728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吴成军处人民(上一年2023年收入86400元的20%)1728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对林初鹏处人民币(上一年2023年收入110400元的20%)2208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零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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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