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表复〔2024〕57 号
关于****年产2万吨新型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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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年产2万吨新型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10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主要****集团公司,优先回收企业内部及**范围内产生的废PE塑料、废PP塑料、废EPE塑料等塑料。不涉及进口废塑料再生利用,不得使用废塑料类危险废物作为原料,禁止收购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盛装农药、废染料、强酸、强碱的废塑料,盛装油漆、涂料及其它化工产品的塑料桶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废塑料中不得含有橡胶、渣土、纤维、油脂等杂物。
2、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清洗废水(破碎摩擦洗废水、漂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冷却废水。生****处理站(初沉池-调节池-气浮沉淀一体)处****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一并****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其中石油类接管标准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破碎、切割废气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1#排气筒(DA001)排放;塑化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通过1根15m高2#排气筒(DA002)排放;
本项目破碎、切割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及塑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苯乙烯和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
破碎、切割、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及塑化工序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苯乙烯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苯系物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4、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并利用墙壁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营运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1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座10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边角料、污水处理污泥、废滤网、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杂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等)收集后委外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6、企业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7、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设置不小于120m3的事故应急池,并在雨水总出口设置截断阀,杜绝事故性排放,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废水量≤3357.6吨、COD≤1.274吨、SS≤0.244吨、氨氮≤0.085吨、总磷≤0.016吨、总氮≤0.121吨,石油类≤0.021吨。
2、废气(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347吨(其中苯乙烯≤0.016吨)、颗粒物≤0.318吨;
废气(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8吨(其中苯乙烯≤0.035吨)、颗粒物≤0.71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年11月20日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