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供应商:
五峰****医院康养综合楼建设项目(****中心建设项目)-室内设备设施(项目编号:****)于2024年11月15日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在网上截止提问时间内我们收到潜在供应商以下疑问,现针对疑问内容回复如下:
疑问1:第四章评审内容及标准商务评议“企业认证”3分: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括:办公家具、钢制家具、木制家具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售后服务)。这些认证证书只有生产厂家才具备,但本项目并未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限制。请问经销商在有符****制造厂家授权情况下,提供厂家的相关认证证书能否得分还是必须要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证书才能得分,本项目希望投标人是制造商
回复:投标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备的相关证书即可。
疑问2:评审内容及标准技术评议“技术要求”30分:投标产品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得30分,关键技术条款(即“★号条款”)。具体★号条款如下:“符合GB/T3324-2017、GB/T35607-2017标准。检测项包含: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3mg/m3”。国家关于家具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两项参数的检测依据不只有GB/T3324-2017、GB/T35607-2017两项标准,每个生产厂家在检测时参引的标准不同,因而出具报告的检测依据不同。请问检测依据不同,但检测指标和数据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是否视同响应得分
回复:所投产品“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3mg/m3”两项参数的检测指标和数据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即可视同响应文件要求。
疑问3:招标文件技术评议部分关于满足产品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得30分,关键技术条款(即“★号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每1条扣3分;未标“★”参数负偏离或不响应,每1条扣1分,扣完为止。本次采购项目关键技术“★号条款”的产品,材质和环保要求类同,每个厂家在出具成品检测报告时,对每种产品称谓的理解不同,产品报告名称不完全一致,建议技术评议关于技术要求得分项注明“提供检测报告名称不同,但符合产品材质要求且功能相同的,可以得分”。
回复:提供检测报告名称不同,但所投产品的材质、检测指标和数据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可以得分。
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答疑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答疑公告内容为准。
采购人:****
联系人:杨子军
联系电话:153****7566
联系地址:**县渔洋关镇古潭路25号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余寒松
联系电话:0717-****235
联系地址:五峰渔洋关镇后河大道27****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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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