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实施的**县震东扶贫生态移民与城镇化结合示范工程产城融合区(集中安****基地第5期)项目进行了审计,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震东扶贫生态移民与城镇化结合示范工程产城融合区(集中安****基地第5期)项****基地第5期)位于**县**镇**片区,项目拟建8栋(1#-4#、6#-7#、10#-11#)标准厂房3层,4栋(5#、8#、9#、12#)生产生活配套用房6层,2间(13#-14#)门卫室1层,15#柴油发电机房1层。总建筑面积98803.78㎡,其中标准厂房61073.12㎡,生产生活配套用房37661.56㎡,门卫室13.1㎡,柴油发电机房56㎡。
项目于2021年11月25日开工,2022年10月31日竣工验收。2023年1月17日项目竣工结算审定造价32367.33万元。截至2024年6月16日,创业园五期工程项目总支出34686.79万元。其中:工程项目建设土地使用价款1671万元,项目前期费用支出1879.98万元,工程款支出31135.82万元(施工合同价28825.39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县震东扶贫生态移民与城镇化结合示范工程产城融合区(集中安****基地第5期)项目建设为投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优化**县投资环境,给就业需求群众提供了就业岗位,助推县域经济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有效衔接。审计结果表明,该项目建设管理基本符合法规规定。但仍存在未进行消防验收等问题,应加以纠正及整改。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导致建设成本增加;未办理消防验收;未办理规划验收;未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四、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并提出以下审计建议:加强项目施工建设管理;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范落实整改。截至2024年10月,审计发现问题基本完成整改。具体整改结果由******公司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