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瑶亭村连家沟40.88亩复耕土地出租
**市**区高岭镇瑶亭村连家沟40.88亩复耕土地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4-11-21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
项目编码 2024-MY/01-0054 挂牌金额 85848 挂牌日期 2024-11-21 截止日期 2024-12-04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4-MY/01-0054 | 标的名称: | **市**区高岭镇瑶亭村连家沟40.88亩复耕土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连家沟 | ||
土地用途: | 耕地 | ||
地块-1: | |||
地块名称: | 连家沟 | 地块编号: | |
**: | 公路边 | 南至: | **根 |
西至: | 马家岭交界 | 北至: | 田间路 |
拟出让面积(亩): (以实际测量为准) | 40.88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是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无 |
权属信息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3年零3个月 | 出让用途: | 粮食作物和蔬菜作物种植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平台): | 2024-11-21 |
截止日期(公共**平台): | 2024-12-04 | 挂牌总金额(元): | 85848 |
披露方式: | **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处置方法: | ||
处置方法说明: |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85848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仅限本村村民。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出租土地涉及基本农田(详见附表)国土空间规划为:生态混合区、林草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目前所有土地已完成复耕。土地用途为粮食作物和蔬菜作物种植。 2、租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计3年3个月,租期不满一年按全年收取租金。 3、1500/元/亩/年,按照《**区复耕后土地发包及相关政策扶持办法》规定,对复耕土地承包予以部分减免。拟2023年至2024年土地租金为300元/亩/年,自2025年起至2027年土地租金为500元/年/亩,租金分两次支付,承租方需承担2023年租金补偿(详见明细)。签订合同之日支付2024年全年租金及2023年租金补偿。土地发包期间政策性补贴归承包方所有。 4、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政策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5、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的监督,不得种植玉米、高粱等高杆作物,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 6、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要确保农地农用,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改变土地性质。 7、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8、如需开展设施农业项目,请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的函》(京规自函[2023]2289号)要求,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9、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但仍需实行严格管理,涉及建设占用时必须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 10、基本农田使用需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1、所有土地已完成复耕,用途均需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使用。 |
交易服务会员使用情况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交易服务会员: | ||
经办人: | 电话: |
专业服务会员使用情况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 邓建辉 | 联系电话: | 158****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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