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产城融合协调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污水主干管整改工程(机场北二路东段连接段道路段)
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园区产城融合协调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污水主干管整改工程(机场北二路东段连接段道路段)”答疑通知发布如下:
问题1:我司项目经理10****公司(10月份开始买的社保),提供10月份-11月份的社保是否可以请正面回答。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特别说明”第(3)条中已明确,“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 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问题2:根据******委员会2022年7月19日发布和成文的《******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MB****1215/2022-00174 }中“六、联动运用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及时将依规屏蔽或者注销的企业入渝信息同步抄送市****管理局,限制其在渝承揽工程业务。同时,将违反《**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而被注销入渝信息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渝。未经入渝信息报送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不得在渝参加招投标及从事相关建筑活动。”非常明确“未经入渝信息报送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不得在渝参加招投标及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就是******委员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情形之一。再者,根据**市****管理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以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查部分(七)承诺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明确约定投标人绝对不能存在“(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请问本项目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吗会坚定对提供“虚假承诺”说“不”吗请问哪些情况属于“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呢
另,据查询******委员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183号,确实已被渝建管〔2023〕239号文废止,但是******委员会2022年7月19日发布和成文的其他文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MB****1215/2022-00174 }并没有文件号,故******委员会2022年7月19日发布和成文的《******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MB****1215/2022-00174 }不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183号,那么《******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00MB****1215/2022-00174 }并未废止继续有效。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按**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注: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下载本项目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答疑、补遗及澄清制作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应随时关注相应网站发布的本工程相关信息,无论投标人关注或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一律全部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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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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