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城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的澄清文件
**县城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的澄清文件
递交时间:2024-11-20 20:55
90天 |
其他 |
500,000元 人民币 |
0万元 人民币 |
2024HNFJZCBZHPGF[JS] |
各潜在投标人: **县城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对投标人的疑问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人民币6568.404 万元,应该由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单位才能承接,三级资质设置不合理。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 答复:经与住建局和建设单位沟通,本项目是管网改造,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在本项目里的城市道路和桥梁等是配套工程,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一级的标准。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联合体投标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个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为设计单位合同的履行主体)。此项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不合理,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根据湘建监督〔2024〕34号第五条: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在自行决定。 答复: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2项类似工程业绩中要求的评审加分业绩设置不合理,设计单位加分业绩要求3个,而施工单位加分业绩仅要求1个,本项目不应该是施工内容才是项目的关键部分吗,强化设计单位指标而弱化施工单位的,存在有某个特定指向投标人的情形。 答复:本项目评审加分业绩符合湘建监督[2024] 34 号文件规定,以招标为准。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1项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要求不合理,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就以上几项,请****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回复并及时修改招标文件,以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 2024年11月12日 答复: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时间,而不是对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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