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11-20
90天 | |||||||||||||||||||||||||||||||||||||||||||||||||||||||||||||||||||||||||||||||||||||||||||||||||||||||||||
资金现金 | |||||||||||||||||||||||||||||||||||||||||||||||||||||||||||||||||||||||||||||||||||||||||||||||||||||||||||
500,000元 人民币 | |||||||||||||||||||||||||||||||||||||||||||||||||||||||||||||||||||||||||||||||||||||||||||||||||||||||||||
97,363,865元 人民币 | |||||||||||||||||||||||||||||||||||||||||||||||||||||||||||||||||||||||||||||||||||||||||||||||||||||||||||
详细见招标文件 | |||||||||||||||||||||||||||||||||||||||||||||||||||||||||||||||||||||||||||||||||||||||||||||||||||||||||||
致:各投标人 现发布****部地区供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Ⅲ标段施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本次澄清、修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下载相关文件,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一、确定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暂估价、暂列金额、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的具体金额如下: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为 ****3865 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 0 万元,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0 万元。 二、确定投标合理报价区间、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和权重B1、权重B2的球号对应表。 1、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为招标控制价浮动-8%(含)至-14%(含),即 ****2924元~****4756元(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上限值-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下限值)/10= 584183.2。 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和权重B1、权重B2的球号对应如下: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的“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的内容全部删除,调整为:“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工程实施期材料价格调差: 1.1材料价格调整的范围 (1)主要建筑材料调差范围仅限:塘渣、碎石、钢筋、商品砼、水泥、商品砂浆(不分解)、水泥稳定碎石(不分解)、道路沥青混合料(不分解)和道路用沥青 (粘层、封层、透层等)。 (2)价格调差: 1)主要建筑材料在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不含5%)以上,其超过部分的正负差价可予调整。 2)发生合同工期延误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拖延期间的主要建筑材料前80%个月份内各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的材料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下跌的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在拖延期间的主要建筑材料前80%个月份内各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的材料上涨价差不作调整,下跌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道路沥青混合料(不分解)和道路用沥青(粘层、封层、透层等)的价格补差:实施期在合同工期内根据实施期信息价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的材料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 5%以上,其超过部分的正负差价予以调整计算;实施期在合同工期外,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根据实施期信息价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的材料价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下跌的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根据实施期信息价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的材料价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下跌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4)延误期间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1.2 材料费调整方法: (1)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市部分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为依据;如无**市部分建筑安装市场信息价,可参照**建设安装市场信息价,如无**建设安装市场信息价,可参照《**造价信息》信息价,如均无以上信息价的,则一律不予考虑补差。含税价适用于简易计税法,除税价适用于一般计税法。 (2)调整的材料价差,只计算税金,不计算其他费用,且不作下浮。 2、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价差调整: 2.1 人工价格调整范围: (1)人工价差调整,按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的人工价格)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上,其超过部分的正负差价予以调整。 (2)发生合同工期延误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拖延期间的人工按前80%个月份内各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的人工价格)的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下跌的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在拖延期间的人工前 80%个月份内各期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的人工价格)的上涨价差不作调整,下跌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人工包括机上人工。 2.2 人工价调整方法: (1)人工数量分别按合同工期内与延误工期部分的相应工程量的人工工日数计算。 (2)人工市场信息价差价计算,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为依据。 (3)调整的人工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且不作下浮。 (4)人工含量按招标控制价计算原则计算。 3、工程延误开工: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需约定计划开工日期,由于发包人设计调整等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工日期超过六个月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或下跌,发承包双方在开工前可按照实际开工月份对应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格(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价差,在投标报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含税金),不作下浮,调整的价差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开工月份对应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前述1、2条约定原则计算价差。 4、工期中途停工: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的,发承包双方在复工前可按“3.工程延误开工”原则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一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工期延误条款办理,暂停施工期间月份的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如双方均有责任导致工期延误,按照工期**条款办理。” 四、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五、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的内容全部删除,调整如下:本工程部分主要材料和设备要求采用以下品牌(或技术和经济指标相当于):
注:1.按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满足本次采购要求的同档次产品均纳入本参考品牌表。投标人应将选用品牌纳入上述目录的文件编入投标文件,否则,选用品牌不视为被纳入上述目录。 2.投标人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的,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需提供除《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外的其他资料;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之外的品牌的,还须提供选用品牌的有关技术参数资料,****委员**意认定其品质、性能不低于本表所列参考品牌,否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人在施工时采用“技术和经济指标相当于”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品牌的材料、设备的,经监理人和招标人确认同意,投标人可以在施工时采用技术和经济指标相当于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品牌的材料、设备,由此减少造价按实结算,增加造价不作调整。 五、招标图纸及技术规格书、招标控制价、招标清单已重新上传,请各投标人进入**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相关资料。 六、其余内容均按原招标文件不变,给各投标人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招标人:**** 招标代理人:****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0574-****6545 备案单位:**市****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