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热电能源管理有限公司KF-01、KF-02、KF-03、KF-04地热井开发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权益
《**泰达****公司KF-01、KF-02、KF-03、KF-04地热井开发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权益
****
挂牌价: 4,503.9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22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19
其他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爽
联系电话: ****2137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454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泰达****公司KF-01、KF-02、KF-03、KF-04地热井开发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权益 |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泰达****公司KF-01、KF-02、KF-03、KF-04地热井开发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相关备查文件。 2.评估价值为包含增值税的价值,未考虑转让环节可能发生的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 3.本项目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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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 | |||||||||||
**市**区卫国道189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杨忠彦 | 成立日期2000-01-18 | ||||||||||
2,05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
911********2700695 | 经营规模小型 | ||||||||||
地热**开发、综合利用研究;地热供暖设计及地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技术转让及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市政工程设计;热泵、水**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加工、安装及维护;地热井、地下水井工程施工;普通货运;机电设备、百货、五金交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的批发兼零售;管材加工;汽车租赁、打印复印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展览展示、劳务服务(除职业中介)、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地热井、地下水井井下技术服务;检测服务、环保工程、管线管道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会决议 |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勘查开发局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121********13309XA | ||||||||||
**** | 批准日期2024-11-09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2024年第二十九次党委会议纪要(第七届党委第一百四十六次会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11-2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19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对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情况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信息披露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与转让方预约,对该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向完成尽职调查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尽职调查确认函》。(预约联系人:李来涛 ;联系电话:131****5910 ) 3.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由转让方出具的《尽职调查确认函》等相关书面材料。 4.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如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5.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6.该标的在**产权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汇入**产权指定账户内。 | |||||||||||
无 | |||||||||||
否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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