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211房产
**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211房产
GR2024TJ****907
挂牌价: 28.13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22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28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2139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538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211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信德房地产****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1-30 | ||||||||
**国有****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10-28 | |||||||||
27.68042 | 账面价值(万元)31.409178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标的申请挂牌转让的房产项目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压等情况。 2.本项目挂牌价包含增值税。 3.本条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酒店****公司,承租方为******公司,出租标****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的72套房产,总计租面积为3545.88平方米,租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32年3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570000元(含税)。本次委托评估的14套房产也在上述出租范围内,由于合同内没有详细约定每套房屋的租金,经与委托人沟通,本次评估按建筑面积平均分摊计算,经计算,上述14套房屋每年租金为101097.25元(含税),本次评估已考虑租约对房屋市场价值的影响,特提请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注意。本次评估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按照建筑面积分摊,海盈公寓-2211房产的年租金为6460.54元(含税)。 5.转让标的不含承租方所有的家具、家电、洁具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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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酒店****公司 | |||||||||||
**开发区第二大街29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刘灏 | 成立日期1993-03-16 | ||||||||||
22,5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911********099808Q | 经营规模中型 | ||||||||||
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矿产品、农副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商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汽车配件、木材批发兼零售、代购代销;咨询服务;室内外装饰;酒店管理、商务服务;会展服务;自有场地出租;自有房屋出租;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宾馆、客房、健身房、游泳池、酒吧;全项加工经营;在本店内零售卷烟;服装、百货、工艺美术品零售;洗浴;提供营业性演出服务;提供会议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0116MA0697J87W | ||||||||||
**** | 批准日期2024-11-08 |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2024年11月8日第41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11-2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28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限购、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表示对该标的所在地的房地产限购的最新政策及相关规定等已全面、充分了解。如因受让方原因而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经济损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现场看房须提前预约,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朱林平 ,联系电话:138****2988)。 4.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将保证金人民币1万****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产权)指定账户,进行受让登记时须向**产权递交转让方出具的《现场踏勘确认函》。 5.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转让。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产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的到账凭据后,将保证金按规定退给最终受让方。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或竞价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 8.该标的在**产权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按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汇入**产权指定账户内。 9.受让成功后,受让方自行办理该标的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协助。 10.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1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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