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处理厂除臭系统优化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4年10月8日17:00)截止。感谢各潜在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现将各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针对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十、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第6、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工艺系统深化方案和废气达标承诺书。其中工艺系统包部分全部设备及材料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开箱验收合格,同时乙方提供了设备清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如有)等完整的档案资料,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艺系统包部分合同价款的50%。
(2)其他部分(固定单价)在实施过程**则上支付至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已完合格工程费用(不含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的[80]%,****公司资金统筹安排临时调整月度支付比例,乙方不能因支付比例调整而影响项目实施进度;
(3)本合同全部设备及材料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完成,安装完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合格的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0%。
(4)本合同全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系统稳定达标运行1个月视为合格)、资料移交齐全,且结算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 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现修改为:
6、工程款支付:(1)工艺系统包部分,在合同签订且****银行/保险保函)和工艺系统深化方案和废气达标承诺书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艺系统包部分合同价款的 20%作为预付款;全部设备及材料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开箱验收合格,同时乙方提供了设备清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如有)等完整的档案资料,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艺系统包部分合同价款的30%。
(2)其他部分(固定单价),实施过程中可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
(3)本合同全部设备及材料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完成,安装完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0%。
(4)本合同全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系统稳定达标运行1个月视为合格)、资料移交齐全,且结算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 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问题1:技术文件第17页,需要更换配电房塑壳断路器,请提供现状配电房塑壳断路器的品牌与系列型号,请澄清。
回复:现配电房采用施耐德nsx系列塑壳断路器。
问题2:本项目验收检测费用是否由投标方负责
回复:是。
问题3:本项目调试完成后,试运行时间是否为一个月,试运行期间水、电及药剂费用是否由投标方负责
回复:由招标人负责。
问题4:技术规格书中3.7与电气工程的界面描述“业主另外委托安装单位负责从配电柜到三个现场控制柜(箱)的电源电缆及敷设;业主另外委托****中心控制室到现场主PLC的以太网通讯电缆及敷设。现场控制柜(箱)及其后的部分由中标单位负责(包括配线及敷设、安装、调试等)。”外部电气施工内容不属于本标段投标方;而技术规格书中3.1.3电气自控系统清单内含除臭系统外部通讯电缆及配电间到设备主电缆、土建施工内容,两处矛盾。问投标方是否不需要包含此部分工程量报价,投标方只需负责现场控制柜(箱)及其后的电气部分
回复:技术规格书中3.7描述有误,该部分内容以技术规格书中3.1.3描述为准。
问题5:本项目土建费用是否只包含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中的“设备基础、钢构件”,不含厂区风管支墩、风管穿墙孔洞的预留和封堵、埋地风管的开挖和回填,排水井、混凝土管沟等土建部分工程
回复:安装部分-风管收集系统所涉及的附属土建部分施工内容均在项目范围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问题6:本项目评标办法中,关于履约能力这一条,所要求的“投标人具有合同金额为310万及以上时除臭系统设备供应 正常运营案例的 ,案例已连续正常运营 10年及以上的每个计2分,案例已连续正常运营5年及以 上的每个计1分。” 我公司认为以上条款通过限制业绩金额及运营年限来歧视或排斥中小企业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中包括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应通过限制业绩金额来对中小企业投标人进行不合理限制,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对不合理的评分标准予以修改、删除。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合同金额为 310 万元及以上的除臭系统设备供货安装正常运营案例的,每个计 2 分,最多计 8 个,最高计 16 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条款为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设定的评分项,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本项目为国有企业工程货物招标项目,适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
2、该条款旨在对投标人履约能力及所投产品的质量及稳定性进行考察,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并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密切相关。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缴纳截止时间均不变。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再次感谢各位投标人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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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