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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名称: | 清环**罚立罚告〔2024〕9号-****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 |
主题词: |
****环境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罚立罚告〔2024〕9号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5916P
法定代表人:胡杰
地址:**市白沙****基地
我局于2024年9月23****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2024年9月19日发生了原料木质素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5916P)。证明****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关于《****年产15000吨混凝土减水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3】438号)、《关于****年产15000吨混凝土减水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7】33号)、《关于****年产25万吨混凝土减水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审【2020】18号)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15916P001V)。证明****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三:胡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胡杰身份信息。
证据四:匡祁衡电子身份证。证明匡祁衡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4年9月20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调查时制作的《****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调取厂区视频监控相关录像。****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发生了原料木质素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证据六:2024年9月20日、21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胡杰、物料运输货车司机匡祁衡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要求报告,****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违法事实。
证据七:2024年9月23日、26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胡杰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八: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证明****排污相关信息和所在区域信息。
证据九: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证明****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备案。
证据十:《****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要求。
证据十一:有关材料说明。证明****原料使用情况。
证据十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E144]号。证明****2024年9月20日水样检测结果情况。
证据十三: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4〕3号)及送达回证。****环境局将2024年9月20日水样检测结果告知****。
证据十四:****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十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4〕25号)及送达回证。****环境局对****未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并送达签收。
证据十六:2024年9月25日《****突发环境现场处置演练档案》。证明****按要求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演练、人员业务培训等。
证据十七:2024年9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落实了整改工作。
证据十八:《环境守法承诺书》。证明****作出守法承诺。
证据十九:《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书》。证明****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的规定。
****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三十五、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2.35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区域类型:一般区域;整改情况: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小写:5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怡根(191****5827)、张金鹏(191****5856)
联系电话:138****1400
单位地址:**省**市**市英城街道办**路47号
****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