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4〕32号
**华****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公司**华电****坪**珠63MWp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于**省**市**市坪石镇(主要涉及三拱桥、白竹、龙珠、莲塘、新岩下、**、皈塘、老屋塘等地块),属于**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21045.2 ㎡。项目总投资25455.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项目原为**华电****市坪石镇龙珠50MW光伏发电项目(原华电坪石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原建设单位为****(B厂),并于2021年8月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局《关于****(B厂)**华电****市坪石镇龙珠50MW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复函》(韶环乐审〔2021〕10号)。取得批复后于2021年10月开工建设。由于后续项目地块发生变动,变动前光伏区占地11个地块,占地面积约730480m2,变动后光伏区征地19个地块,占地面积721045.2m2。变动后装机总量不变。建设主体为主要建设光伏阵列、箱变、组串式逆变器,拟装机容量为直流侧63MWp(交流侧额定容量50MW)。采用农光互补光伏的方式发电,位于光伏组件下方,种植经济作物。年平均发电量为6300万KWh,生产期为25年。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组织建设及生产。涉及到电磁辐射相关内容的,需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管理部门批复。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生态环境防治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电磁环境控制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产生的电磁环境影响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频率为0.05kHz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 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喷酒隆尘,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废气;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应采取酒水、遮盖等抑尘、防尘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采取绿色施工,减少地表开挖;加强表土回用和管理,确保有效回用。项目建设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应及时做好生态修复、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
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严格落实用地规划要求,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再进行建设。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抄送:执法股、****监测站**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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