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潜在投标人:
****等29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投融资创新)监理(第二次)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4年10月26日17时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如下:
问题1:****等29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投融资创新)监理(第二次)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10.6款关于类似项目及认定方式为“投标人近5年内(指2019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39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建设相关(小农水、国土、农业、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项目等)施工监理业绩。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必须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中可查询”,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表6与附表8中对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评分要求。 根据**省近5年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情况及已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39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建设相关施工监理业绩情况分析,**省没有满足的单位,且我司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中查询,**满足条件单位只有极少数单位,因此本项目对企业、总监及专监类似施工监理业绩的加分要求及评分条件针对性单位较为突出,缺乏足够的巿场竞争力且存在量身定做的嫌疑。严重排斥其他投标人,违背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原则,我司认为此项加分要求及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以及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日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且违反了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及2024年5月10****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中相关规定。 请招标人根据各监理单位及近年来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的实际情况设置具有足够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总监及专监类似施工监理业绩加分要求及评分条件。
回复1: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交纳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及其他均不变。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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