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基地垃圾收集、清运采购及居民区垃圾收集、清运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邀请合格的国内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一、招标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基地垃圾收集、清运采购及居民区垃圾收集、清运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 ****
(三)项目内容:本项目分2个包组招标,详见用户需求书
包组 | 采购项目 | 采购金额(元) | 服务期 | 备注 |
包组1 | ****基地垃圾收集、清运采购 | 792000.00 |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三年) | |
包组2 | 六沙村居民区垃圾收集、清运采购 | ****000.00 |
本项目分为2个包组,投标人可选择一个包组或多个包组进行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组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本项目采购包兼投兼中。
二、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适用于全部包组: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文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需具有垃圾处理清运相关业务。
(二)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天现场查询),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将查询的投标人信用记录提供给评审现场,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于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按投标文件格式提供资格声明函)。
(五)投标人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按投标文件格式提供资格声明函)
(六****公司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时间)、地点、方式:
在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9日在**市小额项目平台(https://zs.****.cn/)上免费获取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方式:潜在投标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在**市小额项目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的单位,均被视为已充分理解本公告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单位均无责任承担其是否符合合格投标单位条件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有关事项按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开标要求:本次实行远程电子投标及现场电子评标。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开标时间:2024年12月13日09时30分。
(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3日09时30分前,投标人只需在线上(**市小额项目平台)提交已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不需现场提交纸质文件。评审结束并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纸质投标文件和**市小额项目平台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有差异,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采购文件递交地点: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需通过电子标书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新版投标文件编辑工具下载地址https://zs.****.cn),并通过投标系统(https://zs.****.cn)线上递交已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麦浩鹏
电 话:****9355
(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联 系 人:李小姐
地 址:**市横栏镇富横中路华泽三街3号七楼
电 话:0760-****5688/135****3229
电子邮箱:****@qq.com
九、招标公告发布网址:**市小额项目平台(https://zs.****.cn/)、****网(http://www.****.cn/index.html) 、**市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管一体化平台(https://www.****.cn/)、****政府网(http://www.****.cn/hlz/index.html)等发布,本项目相关信息公告自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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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