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 过氧化值(g | 加热试验(280℃) | 含皂量% | 溶剂残留量(mg | 黄曲霉毒素B1(μg | 铅(以Pb计)(mg | 总砷(以As计)(mg | 苯并(a)芘(μg | ||||||||
24 C24 XJC 1127 01 | 菜籽油 | 500 | 散装 | 不限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4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1.5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 16 | ≤ 6 | ≤0.064 | ≤0.08 | ≤ 8 | **市**区**办护城村黔兴油脂新店子库区12号罐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卖方中标后,在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由中标方原因导致采购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2、入库前卖方及时提供该标的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3、卖方提供的菜籽油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且应为合同成交日前后60天内加工的产品。菜籽油必须是从生产厂家直接发出,卖方装车结束后,须在所有可开启位置打上封签并拍照告知买方,买方扦样时检查封签是否完好,如买方接收时发现封签编号不一致、遗失、破损,买方有权拒收。
4、交货时买方按竞价采购清单相关指标逐车进行质量初步检验,合格后预入库(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承诺),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拒收。如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扦样送遵****检测院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仅检验一次,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退货处理。入库结束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仓检验,质量检验结果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同时卖方负责在15日(检测报告送**期后一天起开始计算日期)内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运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销售款项扣除本条约定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卖方对本条约定检测要求在参加竞买时,已充分知悉,并承诺完全遵守本条约定。
5、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标准GB/T 1536-2021、GB 2761-2017、GB 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6、付款期:买方于竞买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交易中心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60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入库数量(2024年12月25日前完成125吨入库);卖方在合同期内应均衡发货,若卖方未按时足量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15个自然日以内(含15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菜籽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7、结算方式:全部采购菜籽油预入库完毕后,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满罐扦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达到交易清单约定质量标准后,经油权单位验收,买卖双方签订结算清单,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据实、合法全部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中心网上签订《验收确认单》并盖章后一次性办理全部货款结算,此交易合同交割完毕。
8、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9、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10条约定)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10、买卖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保险费等;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在内的间接经济损失。
11、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2、联系人电话:赵永诚 183****4156;任凤杰 182****7570;对入库条件的距离、道路情况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 形态 | 产地 | 生产年度 | 等级 | 部分质量指标要求 | 交货地点 | |||||||||||||
色泽气味 | 品尝评分值 | 容重(g/L) | 不完善粒(%) | 杂质总量(%) | 水分(%) | 面筋吸水量(%)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μg /kg) | 黄曲霉毒素B1(μg /kg) | 玉米赤霉烯酮 (μg /kg) | 镉(以cd计mg /kg) | 总砷(mg /kg) | 铅(以pb计mg /kg) | 总汞(以Hg计mg/ kg) | ||||||||
24 C24 XJM 1127 01 | 小麦 | 3669 | 散装 | 不限 | 2024 | 三级及以上 | 正常 | ≥70 | ≥750 | ≤6.0 | ≤1.0其中:无机杂质≤0.5 | ≤12.5 | ≥190 | ≤700 | ≤3.0 | ≤40 | ≤0.08 | ≤0.4 | ≤0.16 | ≤0.016 | ****琊川库区4-1号仓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预计为3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卖方。卖方中标后,在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因卖方原因导致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2、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生产年限必须一致,小麦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籽粒不低于90%。来粮的运输方式和包装方式不限(采用包装方式的,包装袋随车除皮运走),运输工具符合自动扦样要求,需提前与买方联系,如果因为运输工具的原因导致无法入库责任由卖方承担。
3、入库前卖方及时提供该标的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必须提供粮食产地证明和粮食从货源地到买方指定交割地点仓号的运输过程中全行程轨迹证明给承储库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4、交货时买方按竞价采购清单相关指标逐车进行质量初步检验,合格后预入库(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承诺),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拒收(如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扦样送遵****检测院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仅检验一次,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退货处理。入库结束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仓检验,质量检验结果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同时卖方负责在15日(检测报告送**期后一天起开始计算日期)内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运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销售款项扣除本条约定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卖方对本条约定检测要求在参加竞买时,已充分知悉,并承诺完全遵守本条约定。
5、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清杂入库;杂质>1%的拒收。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风整理,吹出的秸秆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运走;水分≤12.5%直接入库,水分>12.5%的拒收。
6、所采购粮食,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当前国家最新有效标准和规定执行。
7、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60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入库数量(2024年12月25日前完成1250吨入库);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交易中心账户。卖方在合同期内应均衡发货,若卖方未按时足量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15个自然日以内(含15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运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销售款项扣除违约责任,和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8、结算方式:全部采购粮食预入库完毕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满仓扦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达到交易清单约定质量标准后,经粮权单位验收,买卖双方签订结算清单,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据实、合法全部价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中心网上签订《验收确认单》并盖章后一次性办理全部货款结算,此交易合同交割完毕。
9、卖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10、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11条约定)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11、买卖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保险费等;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在内的间接经济损失。
12、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3、联系人电话:赵永诚 183****4156;任凤杰 182****7570;对入库条件的距离、道路情况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