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河〔2024〕37号
**县工业集中区****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县水秀大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函》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县水秀大桥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西河镇水秀村附近。项目是蒙****工业园区大道工程上的桥梁工程,桥梁起点桩号K2+519.940,终点桩号K2+687.060,中心桩号K2+603.500(坐标东经110°33′35″,北纬24°08′35″),跨越蒙江,桥梁轴线与河道水流夹角约105°。桥梁全长167.12m,桥面宽12m。设计速度60km/h,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
项目占用蒙江河道管理范围2353.70m2,施工期营地布设于桥台两侧,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经我局委托的**中金****公司****公司对《**县水秀大桥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详细见附件)。经研究,并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报告》编制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要求。《报告》采用水文资料及参数合理可靠,分析较为客观,对项目防洪评价计算、防洪综合评价、工程影响分析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是可行、合理的,该《报告》可作为下阶段工作的依据。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工程采用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
三、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四、你公司须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等规定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时须通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本项目涉及其他问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作较大变动时,应重新办理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批。
附件:关于提交**县水秀大桥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函(京万咨桂技审(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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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