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工业废水处理南京有限公司浦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废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建设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00MA1MTM7363 | 建设单位法人:刘品华 |
郑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桥林街道金鼎路3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开发区****处理厂一期二阶段建设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620-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桥林街道金鼎路39号 |
经度:118.52638 纬度: 31.9683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19 |
宁环(浦)建〔2022〕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00MA1MTM****001V |
2023-08-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5708.37 |
3343.62 | 运营单位名称:**** |
****0100MA1MTM736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远****公司 |
****0191MA220DPY5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204MA1XULHE2B | 竣工时间:2023-10-25 |
2023-1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1-30 |
2024-10-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244CYFj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本项目属于[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主要收集处理服务范围内电子工业废水,项目拟在厂区内进行改扩建,不新增占地。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属于[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主要收集处理服务范围内电子工业废水,项目在厂区内进行改扩建,不新增占地。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一期二阶段项目扩建处理规模为2万立方米/天,建成后全厂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其中2.1万立方米/天尾水经排放口排至玉莲河生态缓冲区,经石碛河最终排入长江;0.9万立方米/天尾用于中水回用,主要用于周边企业用水,琼花胡、云杉河、凌霄河等周边水体生态补水,市政道路清洗用水和市政绿化用水。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二阶段项目扩建处理规模为2万立方米/天,建成后全厂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其中2.1万立方米/天尾水经排放口排至玉莲河生态缓冲区,经石碛河最终排入长江;0.9万立方米/天尾用于中水回用,主要用于周边企业用水,琼花胡、云杉河、凌霄河等周边水体生态补水,市政道路清洗用水和市政绿化用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由于一期一阶段水解酸化池运行效果不佳、配水及混合不均匀、曝气搅拌效果不好;调节池无机悬浮物过多导致积泥严重。原环评要求本次对一阶段上述问题进行技术改造,即水解酸化池增加机械搅拌装置、增加污泥回流系统、将出水管管径放大;调节池更换搅拌方式(如穿孔曝气搅拌方式)、将一阶段和二阶段调节池和应急池各自互通。 | 实际建设情况:水解酸化池未增加机械搅拌装置;调节池未更换搅拌方式 |
水解酸化池增加污泥回流系统、将出水管管径放大;调节池将一阶段和二阶段调节池和应急池各自互通后,问题已经解决,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原环评要求本项目产生的污泥进行属性鉴定,在鉴**果未出来前暂存于现有500m2污泥脱水间及180m2污泥临时堆棚;2、原环评要求500m2污泥暂存间及180m2污泥临时堆棚废气利用现有项目生物除臭滤池(Q=22000m3/h)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FQ-2)排放;原环评要求化验室二级活性炭风机风量为5000m3/h,危废暂存间二级活性炭风机风量为5000m3/h | 实际建设情况:1、在厂区东侧二期空地,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了一座500m2污泥暂存间,污泥优先暂存于该处;2、本次**的500m2污泥暂存间配套建设了一套生物除臭滤池设施(Q=5000m3/h)及一根15m高排气筒(FQ-6),废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180m2污泥临时堆棚通过原有设施处理后经FQ-2排放;3、实际建设中将化验室二级活性炭风机风量由5000m3/h增加至28000m3/h,危废暂存间二级活性炭风机风量由5000m3/h调至5100m3/h。 |
1、考虑现有500m2污泥脱水间建设较早,为了确保环境安全;2、**500m2污泥脱水间配套建设一套废气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3、由于风机风量过低,导致管道压力不足,无法将废气彻底排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原环评核算废活性炭产生量为0.8828t/a,检测废液产生量为3t/a,沾染性废物产生量为0.8t/a;2、原环评中设备规格、数量 | 实际建设情况:废活性炭产生量由0.8828t/a增加至6.8t/a,检测废液产生量由3t/a增加至6t/a、沾染性废物产生量由0.8t/a增加至1t/a;2、设备规格、数量在实际建设中有所调整,不会造成污水处理能力变化 |
1、由于化验室、危废暂存间二级活性炭风机风量增大,为了增加废气在活性炭箱中的停留时间及减少污染物排放,将二级活性炭箱做大,活性炭填充量增加,检测废液及沾染性废物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增加;2、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365 | 511 | 766.5 | 0 | 0 | 876 | 511 | |
76.65 | 140.53 | 229.95 | 0 | 0 | 217.18 | 140.53 | |
3.833 | 2.43 | 11.498 | 0 | 0 | 6.263 | 2.43 | |
0.767 | 0 | 2.3 | 0 | 0 | 0.767 | 0 | |
25 | 14.21 | 76.65 | 0 | 0 | 39.21 | 14.2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96 | 0.0207 | 0 | 0 | 0.02 | 0.0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均质调节池+两级高效澄清系统+强化水解酸化+两级AO+MBR+臭氧接触氧化+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滤池+消毒 | 尾水排放口出水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准Ⅳ类标准(即COD、BOD5、NH3-N、TP、氟化物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参照执行《****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1标准;总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总镍、总银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3限值;总铜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直接排放限值;SS等常规污染物指标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 | 已建成,全部落实 | 2024年9月23至24日进行现场废水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废水****实验室废气采用酸碱喷淋+生物除臭滤池处理,达标尾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FQ-3)排放;化验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FQ-4)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FQ-5)排放;**污泥暂存间废****设备处理后,达标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FQ-6)排放。 | 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HCl和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 已建成,全部落实 | 2024年9月23至24日对废水处理废气及化验室废气进行监测,10月14至15日对危废暂存间废气及**污泥暂存间废气进行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基础减振、加消音器、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已建成,全部落实 | 2024年9月23至24日对噪声进行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废水处理池、危废仓库为重点防渗区,鼓风机房、配电室为一般防渗区,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落实地下水监测要求,确保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 全部落实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矿物油、检测废液、废化学试剂、废化学品包装物、沾染性废物、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转移处置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栅渣、生活垃圾等一般固废委托专业单位综合利用或规范化处置的,须执行相关规定。污泥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处置方式,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期间污泥、废MBR膜暂存于现有污泥临时暂存库。所有固废零排放。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一般固废贮存设施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要求设置。 | 全部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落实玉莲河生态缓冲区保护措施。****管委会应按照《**省生态缓冲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净化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省生态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号)等文件要求进行生态缓冲区建设,并加强对生态缓冲区的运营管理,通过生态降解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实现生态缓冲区的水质净化效果,改善玉莲河、石碛河水环境质量,并确保生态缓冲区长期有效运行。 | 全部落实 |
表7 风险设施
1 |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拟**1个864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现有项目已建成1个42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全厂事故应急池共计12840立方米。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严格按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全部落实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依托一期一阶段废水排放口(DW001)排污及雨水排放口(DW002)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全部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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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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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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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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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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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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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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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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