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规划局(分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工作,促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进一步强化用地主体履约意识和责任,保障建设项目按约开工、竣工,遏制供而未用、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现象,根据《******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16号)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
1.健全台账矢量更新机制。建立批而未供土地排查结果数据台账和矢量数据库,全面掌握批而未供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批准时间、规划用途及形成原因。同时,建立季度更新机制,每季度末将更新成果上报至市局自然**开发利用处。
2.加快推进消化处置工作。利用台账和矢量数据库,扎实做好历史批而未供土地成因分析,逐宗制定消化处置方案,针对“批而未征”“征而未储”“储而未供”及“用而未供”等具体成因,通过加快征地实施、做地储备、调整(撤销)批文、调整规划、完善供地手续等方式切实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
二、严格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3.严把土地供应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依法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法律规定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必须有偿使用。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征缴
4.及时推送出让金征缴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后,各县(市、****规划局(分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按规定格式推送出让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并对征缴结果做好确认。税务部门按照费源信息负责督促竞得人缴费,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催缴,并做好征缴结果的反馈与传递,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
5.规范土地出让金补缴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前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作为合同附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可选取2****公司进行评估,并按“就高”原则由各县(市、区)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确定需补缴的金额。须在转让时再收取出让金的应在变更合同中注明。
四、严格项目履约管理
6.建立履约告知制度,保障关键事项落实。签订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时,要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履约告知书》,告知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开竣工约定时间等关键事项,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同时建立项目的开工、建中、竣工等开发建设情况台账并及时录入**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
7.落实批后公示制度,加强公众监管力度。签订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并交付土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申报项目动工前于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与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土地四至、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约定开工日期、约定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建设工程规划与用地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8.完善预警提醒制度,严格项目开竣工管理。落实人员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竣工时间等重要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上传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对于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到期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应根据部系统的预警提醒,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提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再次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
9.加强项目延期管理,严格开竣工延期审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发建设,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须提前30日向县(市、区)政府指定主体单位提出开、竣工延期申请,指定主体单位同意后再办理延期手续,原则上开竣工延期不超过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开竣工延期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出具的书面证明,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免予追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部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五、严格追究违约违法责任
10.严格追缴开竣工违约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且不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存在延期开竣工的,严格按合同约定时点计算延期开竣工违约时点。开工违约的应逐季发送累计违约金额;竣工违约的应以竣工验收通过日期作为实际竣工验收时点计算违约金额。
11.严肃处置闲置土地。涉嫌闲置土地的,按照处置程序,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及时公开闲置土地认定信息。对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构成闲置1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土地,要按照土地出让金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对闲置满2年的,要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2.健全违法移送机制。对日常巡查和复核验收中发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扩大用地规模、改变土地用途、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以及其它违规违约开发建设行为,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置,根据处置结果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建设用地供应监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分局)要把落实建设用地供应监管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实施,确保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发现监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规划局
2024年10月30日
**** 202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