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路和小汤西路改造项目(施工)(评定分离)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致各投标人:
****的青云路和小汤西路改造项目(施工)(评定分离)招标(招标编号:****),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1、招标文件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3节 专用合同款 中、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现修改如下: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银行****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执行。
2、招标文件 通用本补正数据表 增加如下: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本内容 | 补正后内容 |
5 | 《通用本》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2节的 评标办法和标准 | 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采用A类办法的,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规定计算的其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1)入围投标人不少于5名(若任一名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的,选取前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如果剩余投标人不足3名的,剩余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为止。 (2)入围投标人少于5名的,全部进入评审。 | 采用A类办法的,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规定计算的其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1)入围投标人不少于10名(若任一名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的,选取前10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如果剩余投标人不足3名的,剩余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为止。 (2)入围投标人少于10名的,全部进入评审。 |
二、投标人的提问
一、质疑标题:定标方案
质疑内容:本项目定标方式为评定分离,招标文件中未查找到定标方案,请招标人上传定标方案
答:定标方案详见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附件。
二、质疑标题:定标要素--技术方案(10分)
质疑内容: 本项目投标前附表须知 本招标项目 不要求 提交技术文件。定标要素--技术方案(10分),请问这部分的内容应该在投标文件中如何上传,请明确要求。
答:本项目采用 评定分离 模式组织招标,定标方案详见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附件。(注:本项目定标方案所需要提供的评审材料,投标人应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资格文件的 十二、其他资料 。)
三、质疑标题:拟分包
质疑内容: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在投标时是否可以不用提供,待中标后或者中标候选时再提供,亦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申请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本项目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 一体化 服务业务。
备注:①本工程的中标人若不具备 建机一体化 服务业务资格,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 一体化 服务业务允许分包;投标人应按闽建筑[2012]35 号文及闽建筑[2013]12 号文要求执行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本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②投标人无需提供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的 拟分包企业情况表 ,中标后分包合同需到主管部门备案。③本工程项目若中标人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资质条件,且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四、质疑标题:招标文件及控制价
质疑内容:1、未按闽建〔2024〕9 号文提供《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请补充;2、未按闽建〔2024〕9 号文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项目与价格表》;3、控制价中未考虑抽水台班费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后不再签证增补,该条款与闽建〔2024〕9 号文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算的规定不符,请复核;4、人工费未明确调差调差方式,请按闽建〔2024〕9 号文约定执行;5、电力排管中特征有描述MPP 160Ⅱ级管,但实际材料中为MPP 160Ⅰ级管,图纸为MPP 160Ⅰ级管,请明确。
答:1、《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见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附件;
2、《主要材料设备项目与价格表》详见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附件;
3、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已含有抽水台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综合考虑;
4、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综合考虑;
5、人行道采用I级,车行道采用II级,特征没错,以特征进行报价。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传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