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全域地热能绿色低碳供热(冷)建设项目(一期)(EPC)澄清修改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需澄清问题进行如下回复:
问题1: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建设规模:项目供热面积414.3万平方米,在**区老**、杨溪铺片区、**片区及子胥****能源站6座,配套建设管道28800米,配套冷水机组、热泵机组、水泵,完低、高压配电系统。 根据招标文件《初步设计报告》1.设计总说明中1.5设计规模A1#能源站设计供能规模346.45万㎡、A2#能源站设计供能规模273.89万㎡、A3#能源站设计供能规模203.91万㎡、A5#能源站设计供能规模104.69万㎡、C3#能源站设计供能规模5.4万㎡、C4#能源站设计供能规模2.07万㎡。以上6座能源站设计供能规模共计936.41万㎡。与招标公告建设规模明显不符,相差一倍以上。 招标文件《初步设计报告》表3.2-1、2供能区内各类****能源站为A1#能源站、A2#能源站、A2#能源站、C1#能源站、C3#能源站、C5#能源站,与招标公告、初步设计前述章节存在明显不一致。 是否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回复:招标公告中关于“建设规模:项目供热面积414.3万平方米”为项目6座能源站建成后可实现接入供热(冷)管网的总供能建筑面积,能源站设计主要参数依据为空调总冷负荷、总热负荷,总冷负荷、总热负荷及接入面积相关数据在《初步设计报告》3.4.3中有详细描述。设计规模相应面积为供能区内各类建筑面积统计汇总,而非实际接入管网的供能面积,请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初步设计报告》相关章节内容。 招标文件《初步设计报告》表3.2-1、2供能区内各类****能源站编号标注有误,应依次为:A1#能源站、A2#能源站、A3#能源站、A5#能源站、C3#能源站、C5#能源站。
问题2: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2)设计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本标段建设规模:项目供热面积414.3万平方米,在**区老**、杨溪铺片区、**片区及子胥****能源站6座,配套建设管道28800米,配套冷水机组、热泵机组、水泵,完低、高压配电系统。 设计内容完全不涉及轨道交通工程。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及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能满足项目设计要求。本招标公告设计资质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满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回复:本项目不属于燃气工程。
经研究,对**区全域地热能绿色低碳供热(冷)建设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2)设计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修改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请各投标人在本次澄清修改通知附件中重新下载本标段招标文件,及时修改或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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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