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中心 | 文 号: | 雨征补安置〔2024〕11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名 称: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纬一路) |
关 键 词: | 土地征收 |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雨征预告〔2024〕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向山镇杜塘村、陶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6667公顷(10.0005亩)。****政府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四目的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6667公顷(10.0005亩),其中:农用地0.2641公顷(3.9615亩),含耕地0.2080公顷(3.12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4026公顷(6.039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号 | ****村民组 | 总面积 | 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 地 | |||||||||||||
永久基本农田 |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
纬一路 | ****村民组 | 0.5435 | 8.1525 | 0.1410 | 2.115 | 0.0849 | 1.2735 | 0 | 0 | 0.4025 | 6.0375 | 0 | 0 |
****村民组 | 0.1232 | 1.848 | 0.1231 | 1.8465 | 0.1231 | 1.8465 | 0 | 0 | 0.0001 | 0.0015 | 0 | 0 | |
总计 | 0.6667 | 10.0005 | 0.2641 | 3.9615 | 0.208 | 3.1200 | 0 | 0 | 0.4026 | 6.0390 | 0 | 0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村民组、****村民组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分别为76430元/亩、74020元/亩;征****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开展评估,经评估,****村民组0.4025公顷(6.0375亩),建设用地宗地评估价为76470元/亩,评估结果为461687.63元。****村民组0.0001公顷(0.0015亩),建设用地宗地评估价为74060元/亩,评估结果为111.09元。评估总价为461798.72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办秘〔2020〕96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具体补偿标准:
专业蔬菜1880元/亩(一般蔬菜按70%计算),水生蔬菜1650元/亩,水稻1500元/亩等;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确定。农业人员安置对象应当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从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承包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按照规定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人员除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马政〔2023〕56号)的规定执行。凡市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以批准之日为基准日,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区向山镇、杜****村民组、陶****村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告,****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区土地和****管理中心,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村委会(联系人:陶裕海;电话:139****5211****村委会(联系人:郭美娟;电话:180****226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区土地和****管理中心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土地和****管理中心(联系人:黄璜,联系方式:155 5553 9191)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区土地和****管理中心将于2024年11月19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4年10月10日